荣誉被视为军人的第二生命,西点学校成为培养学生荣誉感、增强生命第二元素的地方。
自由权并不包括在内,与西方国家法律的发展显有不同。参见张红:《19 世纪德国人格权理论之辨》,《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 1 期。
不过,与人格(权)相关的规范,特别是对生命、健康及身体完整性之保护,却是刑事立法的重点之一。[72] 梁慧星研究员主持的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 在第 1 编总则中设自然人一章(第 2 章),设专节规定人格权(第 2 节)。即使如 《民国民律草案》 采男女人格平等观,废除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规定,也不过是时代发展中的一个自然而然的选择而已。[5] 《大清民律草案》 文本,参见杨立新主编:《中国百年民法典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55 页以下。这样,在具体人格权之设权性规范中,第 2 编债编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地位就显现出来了。
不过,文中提到的,前两种说法并不是建立在统一分类标准上的分类模式,而是 设权 + 救济 模式下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2]此权利与彼权利,乃中国传统纲常名教与西方近世法理之区别,时代相异,名同意远,固有天渊之别。一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
坚定与法同行的职业信念,不畏强势,不倚权滥权,伴随法治为社会正当权利和公平正义而奋斗。这就是法律精英教育、职业教育之根本所在。以人民的辩护律师著称的路易斯·布兰代斯享有国家的良心的崇高声誉。[13]美国陆军军官学校(简称西点军校),始终坚持以自己独树一帜的文化传统和精神治校。
毫无疑问,这将进一步影响着大学法学院的功能定位,促进中国法学教育正确地面对社会转型时期的机遇和挑战,按照法学教育规律把握改革和发展的走向,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制建设的协调发展,并进一步促使国家和社会更加高度地重视发展法学教育。这里的问题是,法学教育的目标是什么?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单一的还是多元的?与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法治建设仅仅需要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还是需要培养在更广泛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中发挥作用的具有法律素养的人才?这里涉及到法学教育应当定位在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职业教育还是素养教育的持久争论。
与正义、良知并列的荣誉,不是法律人因个人职业骄绩而环绕自身的荣光,而是法律人及其群体的精神境界,是这个群体人格尊严的精神元素。[10][英]塞缪尔·斯迈尔斯:《品格的力量》,王正斌、秦传安译,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9年,第194页。[16][美]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张成福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59页。有些学者曾将法律职业素养的构成概括为:职业语言、职业知识、职业思维、职业技术、职业信仰和职业伦理,并认为这六个方面的统一是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前提。
[2]法学教育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应当以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需要为前提和基础,这是法学教育的一般规律。肖金明,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6]长期以来,一些师范类学校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甚至成立法学院,其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备受质疑,不仅因为这类学校的法学教育不具备基本的办学条件,比如师资力量,还因为其办学指导思想存在问题,学生一入校即以考研为目标,本科专业学习受其他大学研究生考试引导,成为一种特殊的应试教育。[4]众所周知,决定法科毕业生就业状况的主要因素是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求。
信奉宪法至上的法治理念,为人民利益和公共秩序竭尽所能。一些高水平的高校法学院一直在坚守着这样的传统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法学本科后教育的主要部分应承担法律职业教育的职能,它与国家司法考试相结合,在法律共同体的建设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无论美国式、德国式、日本式还是澳大利亚式的法学教育,都通过不同类型的职业预习和训练,培养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
我们需要在一个法律职业层面上,在法官、检察官、律师、法科学生群体中培育、强化和渲染这样一种荣誉感,由此纯洁一个社会群体的心灵、增强一个职业群体的理性和团结性,生成群体成员维护群体形象、保持自我和尊严的动力,最终保障社会正义事业和社会的良心。司法考试制度在英美国家表现为律师资格考试,在日本、德国、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则实行法官、检察官、律师资格的统一考试。[7]比如,对具有法学本科教育背景的法律硕士和不具有法学本科教育背景的法律硕士,应当区别对待。不是所有受过法学教育的人都可以参加司法考试,绝大部分法科学生将留在法律共同体之外,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以外的与法律相关的职业,他们不需要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如果我们超越传统的就业面向,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和其他法律服务行业,将成为法科学生就业的广泛领域,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渠道实际上是非常广泛的。换言之,我们需要通过法学教育造就一个国家法治进程迫切需要的法律职业团体,我们还需要基于社会各方面对法律通识人才的需要,扩展并充分发挥法学教育更广泛的功能。
经过30多年的恢复、重建、改革和发展,一个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教育为主体,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形成,在招生人数、向国家和社会输送法律人才方面形成相当规模,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不应成为一个不加限制的开放体系,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试资格条件,法学教育改革不应当以精英教育和职业教育为标准取消专科教育和成人教育,但可以通过设定司法考试资格标准促使专科教育、成人教育等层级和类别的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转向。
2009年中国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的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改革开放30年增长了105.67倍。法学师资力量不能完全适应法学教育发展的需求,双语教学、特色教育、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等亟需改善法学教师队伍状况。
当然,这不是中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独有的现象。调整法学本科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更具社会竞争力的法科学生的努力,在一些财经类院校和一些高校法学院的特色教育中已经显现成效。
[17]我们不主张以法律援助、诊所式教育、社会调查等形式完全替代实践教学,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建立在政法部门的实践教学基地构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场,是一个社会知识场,是一个职业伦理场。法律伦理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法学教育获得了长足的进步。进入专题: 法学教育 。【注释】[1]随着法学教育的不断发展,法学教育机构的招生规模、向国家和社会输送人才的数量相当可观。
与此相适应,法学教育也应当进行改革,但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是改革现行法学教育体制,而不是放弃遵循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甚至人为改变法学教育规律。[15]我们曾经为山东大学的法科学生预备过这样的誓词:我志愿踏上人生正义征程。
上世纪80年代开始的律师资格考试和2002年开始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催生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现象。尽管司法考试的形式不同,但司法考试作为一项制度是促进国家法律职业专业化和精英化的重要制度。
美国审判辛普森案件的辩护律师之一艾伦·德肖微茨也认为:辩护律师必须用尽一切有利手段去保护委托人,这是他的最高使命,它必须区分爱国之心和律师的职责,只对自己的委托人一个人负责,它必须坚持不管后果如何,如果上天注定必要时要把国家搅乱也在所不惜。法学教育的规模不仅取决于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还与法科学生的就业状况关联。
从根本上讲,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具有高度关联性,法学教育的功能主要在于培养和造就法律人才,司法考试的主要功能在于选拔特定法律职业人才。实际上,多数毕业生关注的就业领域存量饱和而增量微弱,更多的本科毕业生拥有司法考试合格证,将使法院、检察院等传统的狭小的就业领域竞争更加激烈,而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的窘状总体上并不会改变。高水平的法学院因此需要致力于推进法学教育改革,加强法学理论创新,进一步提升法学教育水平,提高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近几年来,法学教育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关系越来越受到重视,法学教育界和法律实务界对两者的关系给予了高度的关注,有关正确界定两者关系的呼声越来越高。
统一司法考试还需要完善考试体系,建立司法考试的分次性,以适应对接受不同类型和层级法学教育的学生的合理考核。超过一半以上的考生参加过社会或法律院校举办的律师资格考试或司法考试辅导班,律考或司考合格者中的一半以上参加过各种形式的辅导班,司法考试辅导甚至一度成为社会关注度和赢利度极高的行业。
最后一个阶段的考试成绩未合格的,其第二次考试前两个阶段的成绩不予保留。英国当代著名法官丹宁勋爵曾将法律工作者和科学家进行对比,认为正像科学家追求真理一样,法律工作者应该追求正义。
但也有人怀疑实践教学对法学专业本科教育的重要意义,甚至将实践教学视为法学教育的一个辅助环节并主张可以取消,而以社会调查、法律援助和模拟试验替代实践教学。当然主张取消实践教学还有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影响学生考研和就业,下一步还会认为实践教学影响学生参加司法考试。
文章发布:2025-04-05 12: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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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0信用权和名誉权确实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因为信用也体现为一种名誉,虚构事实也会导致信用降低的后果。
索嘎